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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程联钰,手机号:18635068181,是山西省太谷县人,现就太谷县检察院不作为,乱作为.渎职情况反映如下:
2013年7月份,潘玉清伙同胡荣通过刘德龙(真实姓名不详,现已无法联络)、金荣忠等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到我,声称愿意以较低的贴现率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贴现我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承诺在向其交付票据时付款。2013年7月29日,我被骗至江苏溧阳市一家银行,经“刘德龙”安排与潘玉清在银行见面,我认为是在这家正规银行贴现就将五张总金额5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交易给潘玉清,但经公安机关侦查承兑汇票实际被潘玉清转手给别人在安徽芜湖才贴现。按事先约定的贴现利息,潘应支付被害人4837500元。该潘于2013年7月29日仅向我支付了2400000元,“刘德龙”、潘玉清承诺余款第二天付清,“刘德龙”还骗称可以谈损失问题。但在第二天后,该潘却用余款被银行扣掉等种种借口欺骗被害人拒不付款,“刘德龙”也无法再取得联系。经被害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截止现在潘又分多次小额付给被害人430000元,余款拒不支付。
发现被骗后我到太谷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并请示晋中市公安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过艰苦的工作,取得大量证据,证明潘玉清在没有支付5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款的能力的情况下,经胡荣、“刘德龙”等人介绍并预谋以为我贴现500万承兑汇票为由诈骗我的贴现款,承兑汇票交易给潘玉清后,潘玉清伙同他人以高于与我约定的贴现率将汇票贴现,贴现后潘玉清也不及时将约定好的全部贴现款支付给我,而是将其中的60万元支付给胡荣等中间人,另外168万占为己有,只支付我240万元。
太谷县公安局历尽千辛万苦取得大量证据后将犯罪嫌疑人潘玉清等人抓获,并依法向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不仅不批准逮捕,反而提出太谷县公安局对本案管辖不当,存在管辖违法现象。后在晋中市政法委的督促下,太谷县检察院撤销关于案件管辖不当的建议书,但对不批准逮捕有决定拒不纠正。公安机关只能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我实在想不通,已经有证据证明潘玉清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完整的。公安机关所取得的证据也足以证明潘玉清的犯罪事实。我自己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大量判决书,类似案件有很多已经判决并生效,而检察院却以种种理由不批准逮捕。我不知道检察院所要求的证据是什么,难道非得罪犯自己交代才是有主观故意的犯罪?难道非得所有的涉案人员全部到案才可以认定?难道只要有一个涉案人员不到案,罪犯就得不到打击,我的损失就无法追回?
综上所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潘玉清的所有犯罪行为全部查清并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太谷县检察院对潘玉清等人拒不批准逮捕,嫌疑人被释放。我到晋中市纪检委、市检察院,省纪委、省人大,省检察院多次反映,一直得不答复,是不是存在有可告人的秘密。希望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能给我老百姓伸张一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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