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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贴吧、微信朋友圈《网友发帖举报:关于晋中市和顺县官商勾结制造冤案》一文大量被转发,我们认为这样的信息既有失公允,更有悖法律规制,有讹言惑众的严重倾向。
  这则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极大,它不仅给全县的民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干扰,还会摧毁和顺和谐社会信任体系,并严重损害县委政府形象。谣言止于智者,今天就此文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如下:
  和顺县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润林因合同诈骗罪,已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和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而生效,该案件目前已进入刑事案件执行阶段。刘润林之女刘萍,系原和顺县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兼出纳。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6日,经侦查终结,由县公安局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该刑事案件当事人刘润林及其其家属刘萍如果认为判决不公平,可以通过刑事案件申诉渠道解决疑问,现就刘润林及其女儿刘萍对自己的诉求应该申诉渠道的程序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五、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六、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式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通过以上规定可见,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权利,表达诉求,但此信息在网络上的肆意发布有触犯以下法律法规的嫌疑:
第一、 此信息涉嫌名誉侵权:
  刘润林女儿刘萍在微信朋友圈及网络上大造声势,为父申冤,其在没有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实名言及和顺县数位领导,官商勾结,利益输送,陷害其父刘润林,言辞犀利,具有强烈的攻击性色彩,但就列举的事实却严重相关证据及法律法规支持,其已经严重涉及对实名领导及相关人员名誉侵权,名誉受侵害的受害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安控告、报案,受害者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等法律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之诉讼,或者依据《刑法》提起诽谤罪的自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网络诽谤”犯罪标准为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即可判刑, 根据解释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司法解释明确:凡是利用信息网络恶意发表诽谤他人信息,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此网络信息的散布涉嫌寻衅滋事罪
  司法解释规定: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三、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诽谤犯罪“严重危害”七种情形适用公诉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就是说,这种情形的诽谤案件,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网络谣言往往成为现实中各种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络谣言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乃至导致社会震荡,对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如何把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罪适用于网络言论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故意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可以提起公诉。
  互联网上的言论内容广泛、复杂,涉及到各种领域,其中不乏大量虚假的、欺诈性的信息,有些网民过于偏激,过分夸张对自己的生活、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有些具有类似消极情绪的人会因此而聚集在一起,发表一些仇视人类、社会的言论,甚至会编造一些人类灭亡、世界末日的谣言,但是言论自由并不是代表你可以造谣滋事。在互联网上,除了官方和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相对比较可靠外,其他的信息由于无法核实,不能予以否认,也不能加以肯定。奉劝广大网民要理性地思考信息的真实性,不要盲目地相信并加以传播像刘萍给其父亲申冤这样无知的举动。谎言说了一百遍就会成为真理。一条虚假的信息在广大网民的“接力赛”中被无限的夸大、扩张,极易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扰乱社会秩序,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同时转发这些虚假的信息的网民也会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法规,严重的还会引发刑事犯罪在,导致自己的人生发生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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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最黑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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