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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裴宪武为了分管领导的女人陈彦华,不顾法律的尊严,枉法办案。看我公司账面有钱,就冻结我公司账户,却刻意将我公司立为案外人, 想尽办法挖取我公司合法所得三百万元。给我公司造成没有上诉通道也无处申冤局面。更为可恨的是,裴宪武的领导长期和广达隆公司美女法人陈彦华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系和多名女性企业家有男女关系,长期在广达隆陈彦华女人公司占有绝大股份。极想为这个女人办成此事。此二人不但作风上有不正当关系,而且合伙经商。因此裴宪武置国家法律不顾,身为审判官,裴宪武带着当事人陈彦华,两次从太原来长治划拨我公司银行账款三百万元。我公司会计带人员在银行提现金时,发现此事不合情理,出来阻拦他就给我们扣上抗法的帽子。
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此规定,第十一条,明确,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更重要的是第十四条。明确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处理。此规定实施后,裴宪武所在的太原中院,不仅不受理我公司的书面异议,并且变本加厉的想要将三百万元划走。
亲爱的法界领导和广大网友们,这样的法官能当吗?身为太原中院审判官为了这个女人,亲自从太原来长治划拨我公司合法所得,这个法官,是给他这一个女人当的吗?
请问太原中原,裴宪武身为法官,难道说执行官的工作也叫他一个人干了?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就没有两分离吗?
此事经历四年之久,搞乱了我公司的正常工作,影响公司的发展,我公司曾到有关部门叫冤上访,在经济上造成了上百万的经济损失。在习主席依法治国的今天,这样的事情还能盛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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