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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榆次区乌金山镇志村村民,现将我村党支部书记(原副村长)药海锁与乡政府官员(原志村代理书记)李玉晋在村换届选举中行贿及损害村民的利益的相关事宜向贵委反映。
基本事实
一、 贿赂选举。
在2014年的村党支部书记换届选举过程中,药海锁向本村党员黄文娜、李金保等六名党员每人壹万元行贿为其当选进行拉票。在之后的村长选举时,又用贿赂的手段给部分村民以财产利益,并且与李玉晋相互勾结,两人操控选举,任意更改山西省《农村村委换届选举办法》,预谋控制选举结果,达到其一手遮天当选村长的目的。在选举过程中,选委会人员用的不当,遇到问题不能果断解决,选举现场混乱,造成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后果,给上级党委政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给竞选人和全村村民带来强烈的不满。
二、 挪用公款
在药海锁代理村长期间,与李玉晋两人狼狈为奸,生活作风腐败,肆意挥霍村集体的财产,经一路、纬六路国家征地一百亩,款约五百万,不给村民发放,任意挥霍完,而且好多款项去向不明。
三、 损害村民集体利益
两人擅自将村民的墓地转让给太原小店村,所获利益自己中饱私囊。
综上所述,药海锁与李玉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章第十八条:(八)自由选举原则、(九)公正选举原则、(十)公开选举原则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包、租赁、招标合同公开,执行结果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逐项收入定期公布。”药海锁与李玉晋两人共谋私自将村民集体使用的墓地转让给太原小店村行为违反了村务公开制度,侵犯了全体村民的知情权。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药海锁通过发放钱财等利益以达到其当选村子职务的行为,完全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行为特征。遂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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