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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您们好;
首先祝二位首长身体健康,仕途远久。一介草民被迫上书给二位首长,实属无奈之举,敬请二位首长原谅。关于山西省内的吏治整顿,也该放放松了。很多机关,各级政府,这会儿都是推诿,拖后,不敢执行和不敢作为了。
草民有一事诉求,是关于耕地被人侵占盖了别墅与工厂,事关土地基本国策,经草民多方学习土地法与刑法,觉得实在是有道理可依,有法典可查。可是一到了具体执行部门就是个百般推诿,胡乱唐塞。关于祁县城赵镇西建安村耕地上严重违法盖别墅的事情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举证我父亲王灼在祁县城赵镇西建安村的承包耕地被本村刘淑贵侵占盖别墅与工厂一事加以举证并恳请国土机构给百姓做主。 2003年,我父亲王灼在祁县城赵镇西建安村承包耕地9.92亩,因我父亲在外地,经过和刘淑贵口头协商将名为南庄子玗地6.58亩由刘淑贵临时耕种管理,但最近我家人发现刘淑贵竟然置国家土地法不顾,在该耕地上建好了别墅与工厂,虽经我家多次找村委会与刘淑贵协商退还耕地,恢复原貌,但无果,无奈,我们只能找国土部门为民做主。 刘淑贵占用耕地盖别墅与厂房的地应该属于耕地,占地面积达到十三亩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就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刘淑贵在耕地上盖别墅与盖厂房一事已经违背了【刑法】。 因为这件事,我多次奔走于村委会与城赵镇国土所;城赵镇土地经营管理站,祁县土地仲裁委员会和祁县国土资源局之间,期间的辛苦不言而喻,所受到的情况就是百般推诿,扯皮。被逼无奈,我于5月8日形成书面实名举报递至祁县国土资源局国土监察大队。本想着很快就会有答复,结果我电话打了无数遍,不是领导没再就是工作人员回答不太清楚,无奈,我只好于6月15号从外地专程去祁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恳请答复,结果还是被推说领导不在,16号再去又被推至19号出具书面形式的答复,, 根据祁县国土局出具的处理意见书,我有几点不明白的地方。1,刘淑贵违法用地事实清楚,为什么祁县国土资源局只是罚款,不进行拆除?2,仅仅是我父亲的名下的耕地就有6.58亩,加上其他家的7亩地就已经达到13亩之多,按照土地法与刑法之规定,这类案件已不在国土监察大队的处罚范围之内了,为什么不移交公安与法院介入?我也了解一些村庄类用地,基本农田,还有一般农田以及农业设施用地的一些相关条款,个人认为祁县国土资源局有包庇,纵容,玩儿文字法律游戏,混淆农田概念和一些不得而知的目的。请上级国土资源局纪委介入,进行实地勘查,还百姓一个公道。后面我将刘淑贵家的别墅与工厂附图为证。以上事实清楚,图文并呈,还恳请领导责成有公心之办事人员尽快测量核实,早日将国法与我家的耕种土地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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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首长,各位网友,大家看看吧,绿油油的庄稼地里耸立着孤零零的违法建筑,非法企业,老百姓的保命田怎么办?法律法规的公正性何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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